非军人穿07式常服不佩戴军衔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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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穿07式常服不佩戴军衔不违法。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非军人严禁穿着现役军装(07式,不带标志也不可以),但可以穿着没有标志的退役军服(比如87式、65式等等)。非军人违规穿着军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以训诫,并没收其所持有、穿着的军装、装备;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予以罚款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处罚。

非军人穿军装犯法吗?

普通公民是可以穿军装的,但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千万不能佩戴军衔军装说大了其实在脱离军衔后就没太大的意义了,所以,军装可以穿(不过还是建议不要穿的太随意,虽然在脱离军衔后意义不是太大,但毕竟军装意义还是不一般的),但不能佩戴军衔。不是军人穿军装犯法吗?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觉得,普通人穿军装如果没有佩戴徽章和肩章这样代表军衔的东西是可以的。但其实不是这样。普通人穿戴军用衣物属违法行为。

那么普通人穿军装会怎样判刑呢?非现役军人穿着现役军服是违反相关法规的,但你只是穿着未佩戴标志服饰的作训服且不做其他用途,当然不能构成刑事责任。《军服管理条例》第九条: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所以不只是普通人穿军装违法,就算是没有佩戴军衔也是违法的,但是不构成刑事责任。什么是军服?2009年由和共同颁发的《军服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通俗讲,军服由军装和标志服饰(肩章、领花、帽徽等)组成。

军服的使用有哪些禁止行为?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罚则: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治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对上述法规的了解,再回到“不是军人穿军装犯不犯法”的问题上,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为什么这么说?《条例》作为国家行政法规,对买卖、出租出借和使用军服的行为都是禁止的,非军人穿军装(包括仿制品)自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而属于违法行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退役军人在重大庆典(如建军节)、影视制作中着军服另有规定,不属违法。根据中国内务条令第六章第一节,对于军人着装有严格的规定。说明只有军人可穿军装。即使现役军人非公务出门也不能着军装。对于退役军人,他们也不能佩戴肩章,臂章,领花等一切与军人有关饰物的军装,但他们可以永久佩戴作为军人时所获得的军功章。所以普通公民不得着军装,这是违法的行为。

军装是军队的制式服装,一般由军衔、军服、领徽、胸徽、臂章等部分组成。象征着一个国家的军队的军容军纪。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时期军服的质地、颜色和款式,不仅可以品出时代的审美,同时可以读出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对军装的管理,军队有严格的规定。但非军人仅仅只是穿着军服,而没有配戴制式军衔、领徽、胸徽、臂章,这是允许的。在特殊的节日或纪念日里,经批准,非军人穿军装也是允许的。演艺人员的着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总结:理论上你是不可能买卖到军服的,最多也就是高仿。穿上不佩戴军种标志,算是打擦边球,不违法,但是如果佩戴军种标志去公共场合就有冒充军人的嫌疑,很有可能受到军队纠察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毕竟素质很差的人穿上军服会给军队带来很恶劣的影响。

军队着装的要求挺严格的吧。出了军营大门穿什么啊?那种带领带的军装什么场合才穿啊?

士兵衣服分两种,常服和作训服,作训服俗称迷彩服,分冬夏两种,常服分三种,春秋,夏,冬,你说的扎领带的是春秋常服,在正式场合穿的,比如开会,站岗等等!一般部队外出都穿便装,也就是自己的衣服,这是为了避免军民纠纷,因为并不是所有地方的所有人都拥军的!

解放军07式新军装中的资历标志都代表怎么?

根据军队的服改总体方案和武警部队实际情况,以“建立和完善武警新一代服装配套体系”为目标,本着“四个一致,两个调整”的总体指导思想,即与军队新一代军服款式一致、材料一致、质量一致、装备时间一致,武警现行橄榄绿颜色有所加深,服饰标识体现特色,遵循“整体筹划、严密组织,稳步实施、确保质量,勤俭办事、减少浪费”的原则,按照礼服、常服、作训服、服饰标识四个系列进行调整改革。

服改内容

服改内容包括:新一代礼服、常服、作训服、服饰标识四个系列,共105个品种,其中礼服14种,常服29种,作训服14种,服饰标识48种。

礼服包括:将官礼服、校尉官礼服和“两团一队” 服装(“两团一队”即文工团、军乐团、国旗护卫队)。

常服包括: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含内穿衬衣、常服鞋、常服大衣。

作训服包括:夏迷彩服、冬迷彩服、夏作战服、冬作战服,含作训鞋、作训帽、作战靴。

服饰标识分为两类:一是金属类:大帽徽、小帽徽(卷檐帽)、礼服领花、常服领花、礼服星徽、常服星徽、胸标、资历章、姓名牌、绶带吊坠等;二是织绣类:软帽徽、软领章(警衔)、帽饰带、软胸标、国旗臂章、武警臂章、肩章、腕章、侧章。

装备计划

2007年8月1日:与军队同步为全武警部队警官装备礼服、春秋常服、夏常服,为驻京部队士兵装备春秋常服、夏常服,所需服装于6月底前供应部队。2008年:装备警官冬常服、士兵春秋常服、士兵夏常服。2009年:装备大衣和士兵冬常服。[/size]

怎样穿好军装?

军人必须按照规定着军服,保持军容严整。

《中国内务条令》

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八十八条 军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着装序号见附录五,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六,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七)。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统一着退役时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八十九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第九十条 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

第二节 礼服

第九十一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三)授予军旗仪式。

第九十二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可以着军官礼服: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

(二)全国、全军英雄模范表彰大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四)级以下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庆功表彰大会、重大纪念活动;(五)外事活动。

2人以上参加前款规定的同一活动,应当统一着装。

军官结婚举办仪式、与家人合影,可以着军官礼服。

第九十三条 中国仪仗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应当着仪仗队礼宾服。总部组织的外事活动的礼兵,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重大迎外任务的礼兵,总参谋部确定的执行其他重要礼仪任务的礼兵,可以着仪仗队礼宾服。

第九十四条 中国军乐团演奏员执行司礼演奏任务时,应当着军乐团礼宾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其他人员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第九十五条 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其他人员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第三节 常服

第九十六条 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第九十七条 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夏季在不便着礼服的重要场合,冬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着春秋常服时,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九十八条 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通常着全白色夏常服,也可以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上白下藏青夏常服。

着夏常服时,通常戴贝雷帽,卫兵执勤、大型集会、军以上单位工作组下部队时可以戴大檐帽(卷檐帽),不系领带,不扣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夏常服时,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戴贝雷帽脱帽后不便放置时,可以置于左肩袢下。

第九十九条 冬常服,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寒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

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绒衣)时,可以统一外穿常服大衣或者作训大衣。

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时,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团以上单位确定戴冬帽。

穿军官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男军官的左压右,女军官的右压左。

冬季在室内非集体活动时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军人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绒衣。

第一百条 着常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扎于最下方衣扣与上一衣扣之间,着夏常服时扎于内腰带外侧)。

第四节 作训防护服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体力劳动时,应当着作训服。师以下部队在日常工作、生活时可以统一着作训服。军以上单位机关工作时间在营区内,也可以统一着作训服。

第一百零二条 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穿作训大衣时,应当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取下风帽。

着作训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扣紧袖口钮扣,统一穿作训鞋或者作训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其他时机也可以统一穿制式皮鞋。

第一百零三条 各类专用防护服,应当按照服装功能和任务需要配套穿着。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容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

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

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

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

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

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授衔仪式、授枪仪式等重要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六)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七)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九)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着仿制的军服。

第一百零五条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军人发型示例见附录十一)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一百零六条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一百零七条 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执行作战、重大演习、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着作训服时,可以按照规定佩带专用臂章(尺寸、式样应当与单位臂章一致);

(四)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着常服时,可以佩带院(校)徽;其他人员着军服时不得佩带院(校)徽;

(五)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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